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两家人为4棵树折腾3年 [复制链接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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两家人为4棵树折腾3年


两家人为4棵树折腾3年


法院判令管理人享有所有权


唐家有一片责任地,地里有一座李家的责任山,山上有6棵树,那么树的所有权人究竟归谁所有呢?近日,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这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,判令被告唐氏父子俩共同赔偿原告李广流2210元,两被告互负连带赔偿责任。


原告李广流在1984年分得责任山1亩,并取得了土地承包使用证。该山的四周围被唐校一家的承包地围绕。山上生长有6棵任豆树。2006年5月15日,唐校之父唐康雇人帮忙,将山上的4棵任豆树砍伐,为此双方曾闹纠纷,后经村委会主持调解,双方达成了协议:“唐康将已砍伐的4棵任豆树退2棵给李广流,自己留下2棵作为辛苦费。”纠纷到此暂告平息。2006年6月25日,唐校和其弟唐炳以该地为自家地为由,将余下的2棵任豆树砍下卖掉,李广流于是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。


一审法院审理认为,争议的任豆树生长在李广流的责任山上,李广流对其护理成材,该树的所有权应归属于李广流。被告对该树砍伐占为己有,属于侵权行为,为此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,被告应当赔偿。李广流在村委会调解中愿留2棵树给被告作辛苦费,法院予以认可。余下的4棵树,因树木已被砍伐出卖,不能返还原物,故应按市场价予以赔偿,据此判决,被告唐氏父子俩共同赔偿原告李广流2210元,两被告互负连带赔偿责任。


判决后,唐康、唐炳不服,向中院提出上诉。中院审理后认为,双方讼争的任豆树属自然生长,其生长的位置是李广流经营管理的责任山上,根据谁管理、谁享有的原则,该林木的所有权,应归李广流所有。唐康等人将未属其所有的林木砍掉且已出卖,其行为构成对李广流财产权益的侵害,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。上诉人上诉时并未举出新证据证实讼争的树木归己所有,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,法院不予以支持,故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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